士林簡易庭民事-SLEV,105,士勞小,16,2016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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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士勞小字第16號
原 告 徐意順
被 告 三五休閒餐廳即陳國裕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於中華民國105年7月26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貳仟肆佰玖拾肆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甲、程序方面: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
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但書第3款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起訴時,原訴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92,494元。」
,嗣原告於105 年7 月26日本院審理中以言詞將訴之聲明變更為:「被告應給付原告42,494元。」
(見本院卷第16頁背面),經核屬聲明之減縮,揆諸首揭規定,自應准許。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04 年9 月間僱用原告擔任吧台服務生,上班地點為被告所開設之「三五休閒餐廳」,約定薪資為每月新臺幣(下同)32,000元(含底薪20,500元、全勤獎金:3,000 元、工作獎金3,500 元、夜勤津貼1,000 元、勞健保及勞退金補助:4,000 元)。
上班時間為每日17時至翌日1 時,兩造並簽立僱傭契約書為據。
詎被告竟逕自剋扣原告104 年9 月份薪資,稱僅願意給付原告11,385元薪資,尚積欠104 年9 月份約定薪資32,000元迄未給付;
另原告於104 年9 月1 日至同年月30日任職被告期間,每日加班時數、應得加班費、遲到時間、遲到扣款,詳如附表所示。
被告應給付加班費總和應以每月之平均時薪相乘每日加班2 小時及超過2 小時之時數分別乘以1.33、1.66基數累積相加,經扣除原告遲到扣款後,被告尚應給付加班費差額為10,494元,共計積欠原告42,494元。
為此,基於兩造間僱傭契約法律關係及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請求被告如數給付等語;
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42,494元。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僱傭契約、打卡紀錄卡等件為證。
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從而,原告基於兩造間僱傭契約法律關係及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請求被告給付42,494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1,000 元(第一審裁判費),應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明純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附表:
┌──────┬─────┬──┬────┬──┬───┐
│  日期      │ 約定月薪 │加班│應核發之│遲到│ 遲到 │
│            │          │時數│加班工資│時間│ 扣款 │
│            │          │(小│        │(分│      │
│            │          │時)│        │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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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9月1日 │ 32,000元 │  0 │     0元│  5 │ 10元 │
├──────┼─────┼──┼────┼──┼───┤
│104年9月2日 │ 32,000元 │2.5 │   415元│  0 │  0元 │
├──────┼─────┼──┼────┼──┼───┤
│104年9月3日 │ 32,000元 │1.5 │   237元│  0 │  0元 │
├──────┼─────┼──┼────┼──┼───┤
│104年9月4日 │ 32,000元 │  3 │   514元│ 16 │ 32元 │
├──────┼─────┼──┼────┼──┼───┤
│104年9月5日 │ 32,000元 │4.5 │   810元│ 10 │ 20元 │
├──────┼─────┼──┼────┼──┼───┤
│104年9月6日 │ 32,000元 │3.5 │   515元│ 12 │ 24元 │
├──────┼─────┼──┼────┼──┼───┤
│104年9月7日 │ 32,000元 │  0 │     0元│  0 │  0元 │
├──────┼─────┼──┼────┼──┼───┤
│104年9月8日 │ 32,000元 │  0 │     0元│  0 │  0元 │
├──────┼─────┼──┼────┼──┼───┤
│104年9月9日 │ 32,000元 │  1 │   158元│ 18 │ 36元 │
├──────┼─────┼──┼────┼──┼───┤
│104年9月10日│ 32,000元 │2.5 │   415元│  6 │ 12元 │
├──────┼─────┼──┼────┼──┼───┤
│104年9月11日│ 32,000元 │  3 │   514元│  1 │  2元 │
├──────┼─────┼──┼────┼──┼───┤
│104年9月13日│ 32,000元 │2.5 │   415元│ 14 │ 28元 │
├──────┼─────┼──┼────┼──┼───┤
│104年9月14日│ 32,000元 │  0 │     0元│  0 │  0元 │
├──────┼─────┼──┼────┼──┼───┤
│104年9月15日│ 32,000元 │3.5 │   515元│  0 │  0元 │
├──────┼─────┼──┼────┼──┼───┤
│104年9月16日│ 32,000元 │  2 │   316元│  3 │  6元 │
├──────┼─────┼──┼────┼──┼───┤
│104年9月17日│ 32,000元 │  3 │   514元│ 12 │ 2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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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9月18日│ 32,000元 │  3 │   514元│  7 │ 14元 │
├──────┼─────┼──┼────┼──┼───┤
│104年9月19日│ 32,000元 │4.5 │   810元│  6 │ 12元 │
├──────┼─────┼──┼────┼──┼───┤
│104年9月20日│ 32,000元 │  3 │   514元│  7 │ 14元 │
├──────┼─────┼──┼────┼──┼───┤
│104年9月21日│ 32,000元 │  0 │     0元│  0 │  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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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9月22日│ 32,000元 │  2 │   316元│  9 │ 1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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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9月23日│ 32,000元 │  1 │   158元│  0 │  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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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9月24日│ 32,000元 │2.5 │   415元│ 35 │ 7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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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9月25日│ 32,000元 │  4 │   712元│ 21 │ 4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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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9月26日│ 32,000元 │  4 │   712元│ 16 │ 3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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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9月27日│ 32,000元 │  0 │     0元│ 11 │ 2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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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9月28日│ 32,000元 │  0 │     0元│  0 │  0元 │
├──────┼─────┼──┼────┼──┼───┤
│104年9月29日│ 32,000元 │  0 │     0元│  0 │  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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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9月30日│ 32,000元 │  0 │     0元│  0 │  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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