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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士勞簡字第27號
抗 告 人 葉學騰
即 原 告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即被告翊元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休假工資等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2月20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收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
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台北市○○區○○○路0段0號)如數補繳抗告裁判費,逾期不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8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嘉芬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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