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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士勞簡調字第14號
聲 請 人 邵莉洋
相 對 人 洪秀珠即台北市私立小博士文理短期補習班重慶分
班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一、二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1,000 元或裁判費2,65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20)。
二、起訴狀及所附證物影本各1份(依民事訴訟法第119條及第405條第2項)。
三、宜載明聯絡電話(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2項)。
四、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5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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