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民事-SLEV,105,士小,1013,2016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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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士小字第1013號
原 告 簡妤如
訴訟代理人 江易芸
被 告 蕭順華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05年8月30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仟貳佰肆拾參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其中新台幣壹佰元由被告負擔,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05 年3 月31日21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A 車),行經新北市○○區○○路0 段○○○0 號時,適逢訴外人江宗玹騎乘原告所有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B 車)行經該路段,詎被告因涉有超速行駛(該路段速限時速60公里)及未注意車前狀況之過失,致撞擊原告所有B 車,B 車因而受有損害。
原告因而支出B 車之修繕費用新台幣(下同)22,460元(均為零件費用),為此,基於民法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如數賠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2,460元。
三、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車損照片、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資料申請書、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估價單等件為證,核與本院依職權調取之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及(二)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現場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道路交通事故現場(草)圖、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等件相符,而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及陳述,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依民法第196條規定,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而所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最高法院77年度第9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是本件原告因系爭車禍致B 車受損,以修理費作為減少價額之依據,請求被告賠償,自為法所許。
據原告所提估價單,其修車費為22,460元(均為零件);
然而以新零件更換舊零件之零件折舊部分非屬必要費用,應予扣除。
查B 車係於99年5 月15日出廠使用(行照僅記載出廠年月,未載明出廠日,依法推定為該月15日),有行照影本附卷可稽,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規定,機械腳踏車耐用年數為3 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應折舊千分之五百三十六,而自該車領照使用日,參酌「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平均法或定率遞減法者,以1 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 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 月者,以1 月計」,至發生系爭車禍之日即105 年3 月31日為止,B 車實際使用即折舊年數已逾3 年,故原告就更換零件部分,所得請求被告賠償之範圍,扣除折舊20,217元之後,應以2,243 元為限(即22,460元-20,217 元=2,24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計算式詳下計算書)。
從而,原告依民法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原告2,243 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第一審裁判費),其中100元應由被告負擔,餘由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明純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計算書:
零件折舊計算式(元以下四捨五入):
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22,460× 0.536=12,039
第1年折舊後價值 22,460- 12,039=10,421第2年折舊值 10,421 ×0.536= 5,586
第2年折舊後價值 10,421 - 5,586= 4,835第3年折舊值 4,835 ×0.536= 2,592
第3年折舊後價值 4,835 - 2,592= 2,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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