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民事-SLEV,105,士小,1026,201610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士小字第102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李彥青
被 告 黃秋嫣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 年10月27日上午10時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7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劉育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黃啓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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