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民事-SLEV,105,士小,1038,201609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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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士小字第1038號
原 告 袁正和
被 告 林聖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民國105年9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捌仟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於調解期日到場,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2第1項之規定,准依到場原告之聲請,命即為訴訟之辯論,並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 105年7月6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以下同)18,000元,雙方約定被告於翌日清償,惟約定清償期日屆至,被告卻百般拖延,甚至避不見面,迄今亦尚未清償,爰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提起訴訟,求為判決如本判決主文第一項所示等語。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提出與所述相符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記錄截圖等件為證;

而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未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爭執,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為如本判決主文第一項所示之給付,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部分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就原告勝訴部分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第一審裁判費),應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4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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