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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士小字第1370號
上 訴 人 謝意慈(更名前:謝憶潔)
即 被 告
謝傳三
翁惠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
(一)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95,15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二)上訴人未於上訴狀內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庭(台北市○○區○○○路0段0號)如數補繳上訴裁判費及補正上訴聲明,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台北市○○區○○○路0段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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