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民事-SLEV,105,士小,407,201605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士小字第407號
原 告 陳文美
被 告 陳天奇
訴訟代理人 陳文科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5 年6 月21日上午10時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3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明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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