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士小字第441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闕顗軒
被 告 余永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現金卡消費款事件,於民國105 年5 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零肆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三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九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無爭執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8條第1項之規定,僅記載主文,餘略。
三、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1,000 元(第一審裁判費),應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0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冠宜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