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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士小字第460號
原 告 崔馨勻
崔人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崔益榮
被 告 江春蘭
江春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溢領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 年6 月20日上午10時5 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0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冠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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