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民事-SLEV,105,士小,767,201608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士小字第767號
原 告 陳文美
被 告 陳天奇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05年8月12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仟貳佰參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其中新台幣陸佰參拾參元由被告負擔,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係原告之姪子,緣被告於民國104 年11月1 日上午10時許,在國立台大醫學院附設醫院舊院區E4126 號病房走道外,奪取原告所有行動電話(廠牌:INFOCUS、型號:M320;
以下簡稱系爭手機)摔擲於地並將系爭手機內SD卡取出折斷,致使該系爭手機及SD卡毀損而不堪使用,且系爭手機原存放之重要文件及聯絡人資料、照片及錄影檔案均因被告上開行為而滅失,自屬不法侵害原告之財產權。
而本件原告因被告之上揭侵權行為所受損害約新台幣(下同)10,000元(含系爭手機7,000 元、SD卡350 元、系爭手機內文件及聯絡人資料、照片及錄影檔案等約價值2,650 元)。
為此,基於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0,000元,及自支付命令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三、法院得心證之理由:
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原告主張之事實,前經原告提出刑事告訴,並經本院以105 年度審簡字第1013號刑事判決判處被告拘役30日確定在案,有該刑事案卷可資佐憑,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到場,復無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僅曾於收受支付命令時泛稱該債務尚有糾葛云云,實乏依據,無從採取。
故原告主張被告有上開侵害其財產權之不法侵權行為事實,尚非無據,堪可確信。
茲本院審酌原告前開各項損害賠償請求有無理由?析述如下:
(一)系爭手機遭毀損部分:
原告主張其因被告之上開不法侵害行為而受有系爭手機遭
毀損之損害7,000 元,固據提出PCHOME手機拍賣價格查詢網頁資料為佐(見本院卷第11頁),惟本院查一般市場上廠牌:INFOCUS 、型號:M320之手機市價約為5,888 元,此有卷附ePrice比價王手機價格查詢網頁資料在卷可按,從而,被告應賠償原告系爭手機價金應以現市售價格5,888 元為限,逾此範圍之請求,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二)系爭手機SD卡遭毀損部分:
原告主張其因被告之上開不法侵害行為而受有系爭手機SD卡遭損之損害約350元,經核與一般市場上INFOCUS M320手機記憶卡價格尚屬相當,是原告此部分之請求,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
(三)系爭手機內文件及聯絡人資料、照片及錄影檔案部分:原告主張其因被告之上開不法侵害行為而受有系爭手機內
文件資料、照片及錄影檔案、聯絡人資料損毀約2,650 元之損害云云,惟原告未舉證該等資料檔案有何市場上交易
價值,供本院估算其所受損害價額,是原告此部分之請求
,即非有據。另依民法之規定,精神慰撫金或非財產上損
害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必要。
惟本件被告所侵害者為原告之財產權,原告人格權並未受
侵害,是縱原告受有此部分之財產損害,仍不得據此請求
被告給付精神慰撫金,併予敘明。
四、 綜上所述,本件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6 ,238元(系爭手機市價5,888 元+SD卡市價350 元),及 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即105 年7 月3 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
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000 元(第一審裁判費),其中633 元由被告負擔,餘由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6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明純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