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民事-SLEV,105,士小,830,201607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士小字第830號
原 告 林承宏
被 告 正和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靜金丕即陳紹和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設立地在台北市中山區,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結果一件在卷可佐,另原告請求給付票款,付款地在台北銀行龍山分行(台北市萬華區),有原告提出支票影本在卷,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及第13條之規定,均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0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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