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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士小字第843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昇
訴訟代理人 王宏穎
被 告 李柏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於民國105 年8 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零伍佰玖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玖仟捌佰柒拾捌元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無爭執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8條第1項之規定,僅記載主文,餘略。
三、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1,000 元(第一審裁判費),應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冠宜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附表:
┌──┬─────┬──────────────┬────┬─────┐
│ │ 本 金 │ 計息期間(民國) │週年利率│違約金(新│
│編號│(新臺幣)├───────┬──────┤ │臺幣) │
│ │ │ 起 算 日 │ 截 止 日 │ │ │
├──┼─────┼───────┼──────┼────┼─────┤
│ 1 │19,878 │105 年7 月6 日│清償日 │14.98% │9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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