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士小字第862號
原 告 淡江大富翁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吳梓維
訴訟代理人 衛玉麟
訴訟代理人 張雅惠
被 告 陳猛進
訴訟代理人 陳泓銘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1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理由欄四、(一)3.倒數第4行中段:「加計103年10月至12月」之記載,應更正為「加計103年12月至104年2月」。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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