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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士小字第947號
原 告 樊潔一
訴訟代理人 梁棋凱
江可迪
上列原告與被告周悠右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萬17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3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冠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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