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民事-SLEV,105,士小調,994,20160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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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士小調字第994號
聲 請 人 山河戀二期公寓大廈管委會
法定代理人 羅惠芝
代 理 人 陳金鳳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吳信宏等五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起訴狀及所附證物影本各五份(依民事訴訟法第119條及第405條第2項)。

二、被告吳信宏等五人最新戶籍謄本及均係新北市○里區○○路○段000 號12樓房屋所有權人之證據(提出建物第一類謄本及異動索引。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0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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