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民事-SLEV,105,士建簡,17,201703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士建簡字第17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阿瑪菲塗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志忠
訴訟代理人 蔡皇其律師
呂紹宏律師
黃仕翰律師
被 告 巴博亞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偉翔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泰晟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馮瑞祥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進興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 年4 月20日下午2時5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7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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