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民事-SLEV,105,士救,23,201607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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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士救字第23號
聲 請 人 黃家宭
相 對 人 趙偉傑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105 年度士小字第632 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105 年度士小字第632 號),目前無業又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提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新北市社會福利資格證明淡水區公所開立聲請人為低收入戶等以為釋明,聲請訴訟救助,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8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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