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士簡字第1026號
原 告 張瓊袁
訴訟代理人 林雯澤律師
被 告 李樹霖即李晉儕
蘇良
王為昭
王陳靜惠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慧誠
被 告 董秀鳳
劉廖妙新
程立暉
葉烱雄
葉世雄
葉史雄
健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盧啟華
被 告 李正忠
陳翠珩
駱國傑
李國彰
李國瑝
高美珠
玉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黃俊裕
被 告 許玉鳳
華承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許守雄
被 告 永春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許秀美
被 告 邱昱宇律師即翁樸棟之破產管理人
翁林春鶯
翟所領
林金葉
黃瑞華
陳弘忠
陳巧芬
陳正芬
陳慧芬
陳瑩芬
劉美翠
劉美芳
劉惠璋
劉惠猷
弘裕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洪敏弘
被 告 楊博宇
崑益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黃美靜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許釋陽
被 告 吳政忠
游黃照子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游其海
被 告 郝同好即鍾華之繼承人
周振輝
陳敏德
楊克偉
楊克禮
楊依蓮
陳美華
施伯勳
葉建孝
李佳靜
丁右卿
鄭誠斌
鄭誠閔
鄭綉文
鄭錦霞
柯鎮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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