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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士簡字第1099號
原 告 陳韻文
訴訟代理人 林耀立律師
被 告 陳仲明
訴訟代理人 陳家彥律師
孫銘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 年4 月20日下午2 時1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5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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