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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士簡字第1123號
原 告 朱世梅
被 告 朱世中
訴訟代理人 鄭嘉欣律師
複代理人 蘇志倫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肆拾捌萬伍仟捌佰叁拾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伍仟貳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劉育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黃啓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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