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民事-SLEV,105,士簡,347,20191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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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士簡字第347號
原 告 黃越宏
訴訟代理人 張勝傑律師
被 告 林勝吉

陳秀惠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7 月2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主文第一項及第三項關於被告應連帶給付及被告預供反擔保之金額「新臺幣壹拾捌萬壹仟伍佰壹拾伍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新臺幣壹拾捌萬壹仟捌佰壹拾伍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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