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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士簡字第395號
原 告 陳宣穎
被 告 英屬維京群島商太古國際汽車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
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振榮
被 告 兼
訴訟代理人 陳金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冠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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