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民事-SLEV,105,士簡,501,201607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士簡字第501號
原 告 臺北市大同區太平國民小學
法定代理人 游鴻池
被 告 呂坤堂即富通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105年度士簡字第501號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5年7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壹萬零參佰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但被告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或物之交付前,以新台幣壹拾壹萬零參佰元預供擔保,或將請求標的物提存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依民國103年10月15日鈞院士院俊103司執簡字第53937號執行命令,訴外人朱治雄對被告之每月薪津債權三分之一,自103年10月起,應依執行命令將該債權移轉於原告,原告並於103年10月31日以太平總字第00000000000號函通知被告依執行命令支付訴外人朱治雄每月薪津債權三分之一,惟被告迄今從未支付,僅於105年4月26日聲明訴外人朱治雄已於104年12月離職。

故原告依上開法院核發執行命令,請求被告給付自104年1月起至104年12月止,訴外人朱治雄於104年度薪資報酬,所計算之薪資扣押款共計新台幣(下同)110,300元(計算式:330,900×1/3=110,300),為此,請求被告給付110,300元。

二、被告則以:訴外人朱治雄之前在被告公司是做臨時點工之工作,被告公司於103年10月接獲原告來函,要求代扣訴外人朱治雄薪資三分之一以清償其債務,然當時訴外人朱治雄已經離職,而訴外人朱治雄於104年農曆年後向被告公司表示想繼續工作,當時被告公司曾告知要扣薪三分之一,但訴外人朱治雄表示不願扣薪,並說會與原告溝通,所以被告公司照發薪水給訴外人朱治雄,被告公司覺得幫訴外人朱治雄出這筆錢不合理等語答辯,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本院103年10月15日士院俊103司執簡字第53937號執行命令、103年10月31日太平總字第00000000000號函、訴外人朱治雄103及10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等件為證,復經本院調取103年度司執字第53937號案卷核閱屬實,堪認原告主張為真實。

(二)至於原告主張被告應給付扣押款110,300元等情,則為被告否認並以前揭情詞置辯。

按對於薪資或其他繼續性給付之債權所為強制執行,於債權人之債權額及強制執行費用額之範圍內,其效力及於扣押後應受及增加之給付。

前項債務人於扣押後應受及增加之給付,執行法院得以命令移轉於債權人。

上揭移轉命令,送達於第三人時發生效力,強制執行法第115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第118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執行法院所核發之移轉命令,將使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金錢債權移轉予債權人所有,債務人並喪失其債權,亦有最高法院77年度台上字第1132號判決意旨可參。

是若執行法院已向第三人發移轉命令時,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之債權已移轉於執行債權人,執行債權人即非不得依該已發生效力之移轉命令,於第三人不依該移轉命令對執行債權人給付時,直接起訴請求第三人給付。

經查,原告依系爭債權憑證,聲請本院強制執行訴外人朱治雄對被告之薪資債權,經本院執行處就訴外人朱治雄對被告之薪資債權核發系爭扣押及移轉命令,已如前述,被告並已合法收受,而未提出異議,是訴外人朱治雄對被告薪資債權三分之一,自被告收受移轉命令之翌日即103年10月29日起即移轉予原告,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103年度司執字第53937號案卷宗,核閱其卷內所附移轉命令及送達證書無訛。

復查被告104年度薪資總額為330,900元,且扣繳單位為被告,此有原告向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大同稽徵所查閱訴外人朱治雄之10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附卷可稽。

據此,原告在對訴外人朱治雄之債權範圍內,請求被告給付訴外人朱治雄自104年1月至104年12月對被告得支領薪資債權3分之1予原告,自屬有據。

四、從而,原告依上開移轉命令起訴請求被告給付110,300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第3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前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5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嘉芬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高郁婷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