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民事-SLEV,105,士簡,537,201608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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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士簡字第537號
原 告 熊達光
訴訟代理人 龔書翩律師
被 告 鄭凱群
訴訟代理人 田欣永律師、張顥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確認臺灣台北地方法院104 年度司促字第23007 號支付命令(下稱系爭支付命令)所載債權對原告不存在,經本院調取系爭支付命令案卷,被告係依兩造間之簽立104 年9 月21日還款協議書請求,並提出上開協議書影本於聲請支付命令卷,又原告具狀亦未否認該協議書之真正,故本件原告請求確認債權所生爭執,依上開協議書第4條,兩造合意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之規定,自應由該法院管轄。

玆被告向以上開合意管轄事由主張本院無管轄權,應屬有據,原告向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合意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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