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民事-SLEV,105,士簡,707,20160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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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士簡字第707號
原 告 高燈能
被 告 高建邦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黃重球
訴訟代理人 陳素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50 元(計算式:5,500 【公告土地現值】0.5 【主張占有面積】=2,750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0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冠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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