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民事-SLEV,105,士簡,712,201608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士簡字第712號
原 告 劉任發
被 告 林德修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保證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5 年9 月21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9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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