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民事-SLEV,105,士簡,721,20160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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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士簡字第721號
原 告 陳盈佑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樂椿林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00,000 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0,900 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0,40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0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嘉芬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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