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民事-SLEV,105,士簡,722,201608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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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士簡字第722號
原 告 紀余春香
被 告 董筱郁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此於簡易訴訟程序亦有其適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聲請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新臺幣(下同)500 元外,尚應補繳不足之裁判費19,310元。

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8 月1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7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5 年8 月1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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