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士簡字第741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被 告 施松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依兩造間之代償金貸款契約提起本件訴訟,而查兩造於彼間代償金約定書第4條第5款,約定如涉訟時,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之規定,自應由該等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5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冠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法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