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民事-SLEV,105,士簡,751,2016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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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士簡字第751號
原 告 魏賜池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萬9,047元(即59,991+8,087 +310,969 =379,047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8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9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冠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法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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