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民事-SLEV,105,士簡,765,2016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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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士簡字第765號
原 告 何切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燕鳳間因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檢具系爭房屋鄰近地區實價登錄資料或不動產估價師鑑定價格等資料),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8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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