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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士簡字第769號
原 告 李仰慈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又新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核定為新臺幣壹拾捌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捌佰捌拾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3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嘉芬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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