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民事-SLEV,105,士簡調,539,201608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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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士簡調字第539號
聲 請 人 正義大樓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吳進幅
上列原告請求被告蔡詩通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萬7,524 元,應繳裁判費1,990 元,扣除前繳聲請支付命令費用500 元後,尚應補繳1,490 元。

二、提出原告管理委員會報備資料及最新主任委員證明。

三、提出社區規約,及收取管理費之決議或討論文件。

四、補具對被告每月應收取金額之計算方式及其依據。

五、提出後附證物之起訴狀繕本、補正狀正本及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李冠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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