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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士簡調字第592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江秀雲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趙伯胤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門牌號碼臺北市○○區○○里00鄰○○○路0 段000 巷0 弄00號3樓及4樓之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
二、補具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及其計算基礎,或明確之訴之聲明(即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及請求之法律上依據。
三、前揭事項應以補正之起訴狀提出併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7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冠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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