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民事-SLEV,105,士簡調,592,201608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士簡調字第592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江秀雲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趙伯胤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門牌號碼臺北市○○區○○里00鄰○○○路0 段000 巷0 弄00號3樓及4樓之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

二、補具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及其計算基礎,或明確之訴之聲明(即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及請求之法律上依據。

三、前揭事項應以補正之起訴狀提出併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7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冠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