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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士簡調字第601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臺北市○○區○○段0 ○段000 地號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及足資特定被告(即上開土地之公同共有人)身分之年籍資料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提出補正被告真實姓名住址之起訴狀及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9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明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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