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民事-SLEV,105,士簡調,625,2016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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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士簡調字第625號
聲 請 人 陳宏賓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許正輝、林天飛間返還不當得
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足資特定被告許正輝、林天飛身分之年籍資料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補具明確之訴之聲明(即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及請求之法律上依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9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明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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