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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士訴字第4號
原 告 王秋霖
訴訟代理人 練家雄律師
複代理人 江姵儒律師
林宏彰
被 告 吳兆賢
訴訟代理人 張家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6 年4 月7 日下午4 時在本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並請兩造就本件是否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2項第1款所定訴訟及本件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或簡易程序具狀表示意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8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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