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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士調字第400號
聲 請 人 李清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胡珠儷等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一、二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2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
二、起訴狀及所附證物影本各13份(依民事訴訟法第119條及第405條第2項)。
三、宜載明聲請人聯絡電話(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2項)。
四、提出力達光電媒體科技有限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8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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