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民事-SLEV,105,士調,403,201608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士調字第403號
聲 請 人 林武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何火壽間返還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
納調解費,查本件聲請訴訟標的價額為1,580,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之規定,本件應徵調解費新臺幣2,000 元,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3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3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高郁婷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