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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勞簡字第18號
原 告 廖婉容
訴訟代理人 林雅敬
上列原告與被告穴吹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加班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萬陸仟伍佰柒拾陸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
經查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前段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行調解之適用,依同法第249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三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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