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民事-SLEV,106,士勞簡,22,20171002,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勞簡字第2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樸樸創意生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民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潘琬瑄間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9 月8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3,90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6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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