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民事-SLEV,106,士勞簡,3,201705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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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勞簡字第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元三租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明杰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李國華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4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件應徵上訴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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