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勞簡字第6號
原 告 曾甘妹
訴訟代理人 王瀅雅律師
被 告 海喬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花錦錦
訴訟代理人 陳信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5 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訴訟代理人曾孝賢律師、複代理人賴怡雯律師」記載均應刪除。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劉育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黃啓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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