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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勞簡字第63號
原 告 黃健治
上列原告與被告和碩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十六人間給付工資
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萬貳仟捌佰肆拾元,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依民法第249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二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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