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民事-SLEV,106,士勞簡,66,20180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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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勞簡字第66號
原 告 黃健治
上列原告與被告揚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61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17萬1544元之50分之1 ,依原告起訴日即民國106 年12月19日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金賣出匯率30.177計算,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3534元(計算式為:171544×30.177×1/50=103534,元以下四捨五入),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
又原告係請求給付工資,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第一審裁判費之2 分之1 ,故原告應暫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555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0 段0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8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楊舒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黃啓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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