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民事-SLEV,106,士勞簡,8,201703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勞簡字第8號
原 告 胡軒瑜
被 告 台一線創意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任斡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薪資等案件,經查,被告公司設立地在台北市萬華區,有被告公司基本資料查詢結果一件在卷可佐,又原告本案係基於兩造聘僱之法律關係請求,依原告提出之兩造聘僱合約書第6條第3款,訂有合意管轄第一審管轄法院為臺灣台北地方法院之約款,故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4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1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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