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民事-SLEV,106,士勞簡調,30,201709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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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勞簡調字第30號
聲 請 人 蔡瀚元即永恆之美企業社
相 對 人 張宗勤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依雇用合約書第6條約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違約金。

惟查,依原告所提之雇用合約書第10條約定,雙方同意以板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前段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7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陳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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