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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國簡字第2號
原 告 郭志偉
上列原告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且未載
明被告機關之全銜、法定代理人及應送達地址,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拾柒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玖佰柒拾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段0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並補正被告機關之全銜、法定代理人及應送達地址,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6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劉育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 段0 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啓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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