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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小字第1046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闕顗軒
被 告 賴品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 年11月6 日上午9 時1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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